轉知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4月15日新北社障字第1100689327號函辦理。
二、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,如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、免重新鑑定者;或原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為新制證明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可核(換)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,先予敘明。
三、倘於辨識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資格有疑義時,可洽社會局進行確認,聯絡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3792、3794。
四、檢附身心障礙證明「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」樣式1份。
二、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,如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、免重新鑑定者;或原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為新制證明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可核(換)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,先予敘明。
三、倘於辨識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資格有疑義時,可洽社會局進行確認,聯絡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3792、3794。
四、檢附身心障礙證明「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」樣式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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