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本校修正後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(114.8修正申請書)
公告本校修正後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,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31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486622號函修訂。
另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26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41704115號函:
說明二【有關外單位向學校申請租(借)場地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,承租單位應主動提供授課人員名冊,供學校查核,並至「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」進行查詢作業。】
說明三【倘上開所述授課人員經查有「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」所列不適任情事,學校(或場地承租單位)應依規定與其終止契約關係或停止運用,並依相關法令妥為處置。】
說明四【倘場地承租單位未能提供其他無不適任情事之教學人員,學校應停止租借場地與該場地承租單位。】
更新本校場地借用申請表件,場地租借單位如有上述情形,請依規定提供名冊資料供本校查核。
如有相關場地借用及收費問題可電洽本校總務處幹事 楊小姐,分機834。
另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8月26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41704115號函:
說明二【有關外單位向學校申請租(借)場地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生之教學或活動,承租單位應主動提供授課人員名冊,供學校查核,並至「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」進行查詢作業。】
說明三【倘上開所述授課人員經查有「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」所列不適任情事,學校(或場地承租單位)應依規定與其終止契約關係或停止運用,並依相關法令妥為處置。】
說明四【倘場地承租單位未能提供其他無不適任情事之教學人員,學校應停止租借場地與該場地承租單位。】
更新本校場地借用申請表件,場地租借單位如有上述情形,請依規定提供名冊資料供本校查核。
如有相關場地借用及收費問題可電洽本校總務處幹事 楊小姐,分機83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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